《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由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旨在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等,同时对排气筒高度、排放速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标准还按污染源所在地区和环境功能区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排放限值,体现了分区控制的原则。GB16297-1996是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技术依据,为环境执法和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对推动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部分内容已被更新或替代,但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