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4月18日发布的部门规章,以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形式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报告程序、时限要求、报告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规定了不同级别事件的报告时限(如重大及以上事件2小时内上报至环境保护部)。同时,办法还细化了信息报告的要素,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物质、影响范围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该办法的出台强化了环境风险源头管控,为各级环保部门及时掌握、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我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