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专利法第33条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具体围绕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墨盒专利无效行政纠纷展开。专利法第33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以及如何平衡专利申请人修改权与公众信赖利益保护。通过分析该案,可以深入探讨专利审查中修改超范围的认定标准、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解释方法等法律问题,对完善专利审查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涉及专利法第33条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具体围绕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墨盒专利无效行政纠纷展开。专利法第33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以及如何平衡专利申请人修改权与公众信赖利益保护。通过分析该案,可以深入探讨专利审查中修改超范围的认定标准、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解释方法等法律问题,对完善专利审查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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