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是中国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主要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及污泥控制等方面的污染物限值,涵盖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多项指标。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标准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A、B两级)、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实施分级控制。该标准对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防治水环境污染、促进污水处理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是污水处理行业设计、运行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后续根据环境保护需求,相关部门对该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