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后经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该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和附则,详细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等内容。《合伙企业法》明确了合伙企业的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法的实施为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民间投资,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