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内部监督机制保障股东权益、提升决策科学性。当前,监事会因职能定位模糊、独立性不足等问题,监督效能有限;独立董事制度则存在选聘机制行政化、履职动力不足等缺陷,导致"形同虚设"现象。相比之下,西方公司治理模式(如英美独立董事主导型、德国监事会主导型)通过清晰的权责划分、市场化的选聘机制及严格的法律追责,形成了更高效的制衡体系。研究两者的差异与共性,可为我国优化监督机制、强化制度执行提供有益借鉴,例如引入分类监管、完善激励约束、培育职业化监督队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