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国务院于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改革国营企业的用工制度,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该规定明确了国营企业在新招用工人时实行劳动合同制,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内容,并对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从固定工制向劳动合同制的转变,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