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是合同法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二者既相互依存又存在潜在冲突。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条款的权利,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契约正义则关注合同内容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要求法律对显失公平的契约进行干预。随着社会发展,绝对的契约自由逐渐受到限制,法律通过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在保障契约自由的同时维护契约正义。二者的平衡关系反映了法律对个体自由与社会公平的双重追求,是现代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