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处理中,发文字号的括号使用必须规范准确。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应使用六角括号“〔〕”标注,例如“国发〔2023〕5号”。这种六角括号是公文发文字号的专用符号,不能使用方括号“[]”、圆括号“()”或其他形式的括号替代。正确使用发文字号括号不仅体现公文制作的规范性,也是确保公文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细节。各单位在制作公文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格式要求,避免因括号使用不当影响公文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