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理论是现代经济学和契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在现实世界中契约无法完全明确规定所有可能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时的经济行为与制度设计。由于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以及未来不确定性等因素,契约往往存在“不完全性”,即无法涵盖所有可能的未来状态或contingencies。该理论起源于Coase(1937)对企业边界的研究,后由Williamson(1975,1985)等学者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进一步发展。Grossman&Hart(1986)和Hart&Moore(1990)提出的“产权理论”(GHM模型)成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框架,强调剩余控制权(residualcontrolrights)在契约不完全时的关键作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广泛应用于企业理论、公司治理、政府规制、国际贸易等领域,解释了为何某些交易通过市场完成,而另一些交易则通过企业内部组织实现。该理论也为理解制度设计、法律执行以及权力分配提供了重要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