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经济评价导则 (DL/T 2921-2025) 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行业分类所属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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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高巧琳 李丰 张会娟 罗开颜 贺瑞 刘庆 冉巍 韩宇超 陈东 侯欣宇 吴洁 周树鹏 姜银华 孙丽洁 刘成伟 郭霁月 史纯子 徐波 彭立红 齐放 王睿
1.0.1为规范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经济评价的方法和参数,保证经济评价的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人工硐室、盐穴、既有硐室改造等形式的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经济评价工作。1.0.3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经济评价应根据不同应用场景,合理确定收益模式和成本构成,综合评价项目经济性。1.0.4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经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