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0部分:冶炼渣 (SN/T 1791.10-2006) 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业分类所属制造业。
起草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起草人:王芳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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