溴氨酸钠盐(1-氨基-4-溴蒽醌-2-磺酸钠) (HG/T 2895-2005)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化工研究院等
起草人:颜剑波、李春梅 等
声明:本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索引服务平台资源索引自网络/用户分享,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