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HJ 1225-2021)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仪器量程为 0 nmol/mol~500 nmol/mol 时,本方法在参比状态(298.15 K,101.325 kPa)下的检出限为 4 μg/m3,测定下限为 16 μg/m3。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HJ 1225-2021)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仪器量程为 0 nmol/mol~500 nmol/mol 时,本方法在参比状态(298.15 K,101.325 kPa)下的检出限为 4 μg/m3,测定下限为 16 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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