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电气设备—医学影像显示系统 第1部分:评价方法 (YY/T 0910.1-2013) 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起草人:邹元、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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