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26) 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起草人:胡京南 、褚旸晰 、唐桂刚 、王宗爽 、郑逸璇 、张兆博 、蔡婧 、魏永杰 、王帅 、王书肖 、薛涛 、雷宇 、田艳林 、毋振海 、刘世杰 。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本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发布修改单),2012年第二次修订(2018年发布修改单),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增了日最大8小时平均、参比状态、参比方法、等效方法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24小时平均的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的浓度限值; ——更新了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 ——更新了实施与监督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