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GB 14585-1993) 国家标准《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此标准规定了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控制原则和要求,也规定了废物管理设施设计、运行、退役等的一般要求。
此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铀、钍矿冶设施运行和退役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于在役的铀、钍矿冶设施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非铀、钍矿采冶作业产生的、具有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