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芦台春酒 (DB12/T 493-2025) 主管部门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天津卫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北酱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德和检测有限公司、天津芦台春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起草人:李继齐、李昂、杨文丽、李梦、杨春望、刘佳佳、赵淑先、杨珍、王会军、童媛、陈哲、刘艳、宋晓芬、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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