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依法设立、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