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的 2.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及所在教研室(研究室)应根据我校“硕士(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妥善安排研究生的实践内容,做到有计划、有检查,使之达到培养要求。3.社会实践完毕,研究生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导师及所在教研室(研究室)、生产实践单位应及时对研究生的实践效果做出评价,通过者获得1学分。本表一式两份交所在院(系)研究生工作秘书处。4.凡不参加社会实践或已参加社会实践但未通过者,应补修该环节,否则不记载学分,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5.实践内容:包括上课、助课,指导实验或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