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 第三条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省中心自主划转。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的原则。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2、提取要件:(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