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未约定具体的租赁终止日期。出租方与承租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在通知期内,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出租方需收回房屋自用或进行重大修缮,应提前60日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应在约定期限内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正常使用损耗除外)。本条款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