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50924-201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建议增加以下内容:在砌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砌筑砂浆的配合比和搅拌时间,确保砂浆的和易性和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对于掺加外加剂的砂浆,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至3分钟。搅拌完成的砂浆应在初凝前使用完毕,一般不超过2小时。当气温超过30℃时,砂浆的使用时间应缩短至1.5小时内。施工中不得随意加水改变砂浆稠度,已初凝的砂浆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