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于2008年6月25日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电镀企业及电镀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2.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标准3.对总铬、六价铬、镍、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设定了严格限值4.明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等指标5.提出了实施监督的相关规定该标准的实施对防治电镀行业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是电镀企业必须遵守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依据。标准实施后,原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涉及电镀行业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