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fü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于1949年5月23日颁布,最初仅适用于西德地区。1990年两德统一后,经过修改成为全德国的宪法。德国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法治和联邦制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宪法还规定了德国的政治体制,包括联邦议院(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的职能,以及联邦总统、联邦总理等国家机构的权力分配。德国基本法强调人权保护、社会福利和法治国家原则,并设立了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该宪法被认为是德国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了战后德国的稳定与发展。
